鉴定权是指 法律赋予专门机关对案件中有关事项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旨在保证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法律严肃性。鉴定权通常由司法机关行使,但也可能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由其他机关或单位实施。鉴定权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有权进行鉴定的问题。
独立鉴定权是司法鉴定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它允许司法鉴定人在独立鉴定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基于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司法鉴定的目的,针对具体的鉴定案件,自由选择并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意见。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的一部分,确保他们在作出鉴定结论时的内心独立性,不受外界干扰,并对自己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负完全责任。
此外,鉴定申请权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立法和司法上应当为诉讼当事人实施这种权利提供法律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诉讼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有时容易受到侵犯。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 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 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4. 如不具备作出鉴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
5. 有权拒绝鉴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 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7. 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的义务;
8. 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综上所述,鉴定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法律、司法和鉴定活动中的多个方面,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独立鉴定权、鉴定申请权以及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