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改造的审批流程如下: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
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
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建议:
农户: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籍证明、五保、低保等,并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村委会:负责接收农户申请,进行评议和公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给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材料上报给县级政府。
县级政府:负责最终的审批工作,确保改造对象符合补助条件,并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
通过以上流程,可以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公开、公平、透明地进行,最终实现危房改造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