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名称的取名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可以使用经营者的姓名,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名称中的行业应反映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特点,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名称要便于公众识别和记忆,不能误导公众。
名称不得与已有企业重名,以免侵犯他人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名称不得涉及违法、违规、不良等内容,以免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取名时,请确保遵循上述规则,并符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