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通常由以下部门负责: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能包括房地产管理局或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