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先按规定缴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办理退税。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鼓励他们参与社会劳动和创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具体的优惠幅度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