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果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暂缓执行的期限,则延长后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则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