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中国,杀人罪的判决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受害者的身份等因素来决定。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判决原则:
谋杀是指有杀人意图但没有实际动手的行为。
如果是谋杀祖父母、父母或其他五服以内尊长的,或者尊长谋杀小辈的,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如凌迟处死。
如果是奴婢或雇工谋杀主人或主人五服以内亲属的,与子孙谋杀长辈同罪。
故杀是指有杀人故意,但并非出于预谋的行为。
如果是因扭打、缠斗中失手杀人的,通常会判处绞刑。
斗杀是指在斗殴过程中导致一方死亡。
斗杀的绞刑,殴打人致死也称殴杀,罪刑与故杀同。
误杀是指有杀人故意,但杀错了人。
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致死者减一等。
戏杀是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而以杀人的行为作游戏,因而致人于死。
对戏杀人的,减斗杀人二等,即徒三年。
过失杀是指本来无杀人的意思,因过失而致人于死。
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故杀应得的真刑,以规定赎铜的数量赎罪。
古代法律通常将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在七岁以下,七岁以上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免除刑事责任。
如果杀人是为了财物,不分首犯从犯,全部斩刑。
如果因杀人而得财物的,不分首犯从犯,全部斩刑。
杀人案件需要经过刑部审判定罪,再经督察院和大理寺审查,最后由皇帝批准才能执行死刑。
这些原则在不同的朝代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总体而言,古代中国对杀人罪的判决是非常严厉的,通常会伴随着身体刑罚,如斩首、绞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