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社保处理情况如下:
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
如果犯罪人员被判刑前已建立个人账户,则该账户余额将保留,未缴纳年份不会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刑满释放后,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接续之前的缴费年限。
在服刑期间,犯罪人员将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可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可接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犯罪人员,如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要求(中人10年、新人15年),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果缴费年限不足,可以选择继续缴费至满足要求后退休,或领取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金。
出狱后,犯罪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手续,或者转至新的工作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流程。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