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鉴定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稳定所需要的时间。
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者部分需要他人照顾的时间。
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三期鉴定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用于确定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赔偿标准。通常由法医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做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