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讯犯罪嫌疑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需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于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警察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并需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口头传唤的情况应记入询问笔录。
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或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除非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此时不得超过24小时。
在传唤过程中,应保证被传唤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被传唤人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以上步骤均需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确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