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本人在京暂住证;
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
劳动合同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
受聘单位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果是股东或合伙人,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在市场工作的,提供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场地或摊位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提交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就业证明应包含公司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录用时间、证明时间以及单位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您有权获得公共就业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等。
请根据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