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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节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1:29:15    

    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作为原告,可以尝试增加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将责任定重一些。作为被告,则应尽量拉长账期,避免因违约增加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并在付款后与对方确认已收到款项。

    调解书一般会写明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作为被告,可以尝试要求在笔录中写清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并尽量一次性解决与对方的全部争议。作为原告,如果还有其他纷争,不要轻易答应,因为法院一般只会同意就本案争议进行调解。

    为了方便财务入账,可以约定在被告收款前或收款后开票,对方应当几日内开具。相关情形是否具有开票义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情形下可以直接以法律文书入账。收款方大部分情况下具有法定的开票义务,否则付款方可以选择向税务部门投诉。双方提前进行约定,可以减少后续不必要的沟通成本。

    调解方案中可以包含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也可以要求履行具体行为。例如,除了支付款项,还可以要求对方履行特定的行为,如交付物品或提供服务等。

    可以当庭要求写清楚具体支付账户,以减少后续沟通成本。

    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多做简易调解工作,注意调解言词。调动调解力量,单合结合调解。感情软化,适当加压及冷处理。连续作战当庭结案,及时送达。立身正,持公心,消私欲。注重调解后续工作。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即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警惕“输案”言论。有些法官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尤其是当预测到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判决时。这种做法看似是“好心提醒”,实则可能是为了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一旦调解成功,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案件便告终结,即使当事人事后发现调解方案并非最优选择,也难以再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因此,面对法官的“输案”言论,当事人应保持警惕,不要轻易被其影响。

    上诉与撤诉的抉择。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与撤诉是当事人可以行使的重要权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劝说当事人放弃上诉或撤诉。对于这一建议,当事人应谨慎对待。如果确实认为一审判决有误,或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那么上诉是一个合法的救济途径。

    注意调解的合法性和程序公正。法院调解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调解结果合法且符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调解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由,避免职权主义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审慎评估调解方案的利弊,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认真准备和积极参与,有助于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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