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款的缴纳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这是最常见的缴纳方式,执行款项应直接转入法院指定的执行款专用账户。
当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现金或票据时,应与被执行人一同前往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在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紧急情况下,执行人员可能需要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此时应向交款人即时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严禁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执行费用的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申请执行案件:
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申请诉保全措施:
保全财产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海事海商案件:
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000至5000元;
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交纳方式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建议联系当地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