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警容风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按照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着警服时要严格按授予警衔的衔级佩带警衔标志。
着警服时要按规定缀订、佩带帽徽、领花、领带、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保持服装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准在警服外套便服,不准警便服、不同制式的警服混穿。
非因公外出、休假、女干警怀孕期间和从事经济活动等不宜着警服的,应当着便服。
保持警容严整,不佩带、系挂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民警察在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展现出良好的职业素质和形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