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以次充好:销售掺杂、掺假的商品,或用质量差的商品冒充质量好的商品。例如,将人造革制品当作真皮制品售卖。
以假充真: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虚假宣传:通过夸大商品性能、功效,或隐瞒商品缺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例如,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
价格欺诈: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实际上并未真正降价。
分量不足: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少于标称的分量。
销售过期变质商品:销售已经失效、变质的商品。
偷工减料:如从事装修服务时,故意减少施工工序、使用劣质材料等。
虚假承诺:承诺提供特定标准或质量的服务,但实际却无法达到。例如,承诺名师授课,但实际授课老师并非名师。
中介欺诈: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通过这些方式误导消费者。
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销售。
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通过雇佣他人进行虚假宣传或销售诱导。
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在销售现场进行虚假的演示和说明,误导消费者。
利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在邮购等方式中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提供商品或未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以虚假的促销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