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的回复时间主要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具体而言: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因此,信访复查的回复时间一般为收到复查请求后的30日内。
此外,如果情况复杂,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需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综上所述,信访复查的回复时间一般为30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