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延迟的时间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新证据的核实时间、案件复杂性增加所需的准备时间、当事人或证人的特殊情况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关于延期开庭的最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若还需延长,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同样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批准流程与上述相同。
综上所述,法院开庭延迟的时间可能在几天到几个月不等,具体时长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具体安排。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延期时间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并且如果需要进一步延长,还需报请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