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第十一类主要包括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品和服务: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喷焊灯。
汽灯、油灯。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水暖管件。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消毒和净化设备。
小型取暖器。
厨房用打火器具。
核能反应设备。
这一类商标的注册旨在保护各种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备和装置,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