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利润是指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率计算到建筑产品价格中的利润。建筑产品价格与预算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为法定利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对法定利润的比率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我国在1953年至1958年期间规定建设单位按工程结算成本的2.5%向施工企业支付利润,但这一规定在1959年取消,之后建筑产品只按预算成本计价,直到1980年重新实行1958年以前的法定利润制度。
法定利润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明确,防止施工企业将利润隐藏在成本中,从而保证造价的准确性和不同投标报价之间的可比性。通过规定法定利润,可以确保建筑企业在完成工程后获得合理的收益,同时也能避免因利润计算不明确而导致的成本混乱和价格竞争不公平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