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服务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高品质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物业服务人有权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并收取相应的增值服务费。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交接手续时,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物业服务人有权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规范物业服务,加强和谐小区建设的规章制度。
物业服务人有权请求业主委员会配合协助加强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有权请求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也有权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时,物业服务人有权请求业主在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除合同时,提前60日通知并对造成的损失(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除外)进行赔偿。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宁。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以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从而增加收入来源,更好地服务小区居民。
当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权利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