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全存在以下危险:
如果因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则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可能导致错误保全而限制被告财产权,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原告滥用保全申请也可能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失。
担保物的价值往往会随着市场走势的波动而改变,这就意味着担保力度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甚至无以为继。
如果选择的担保机构本身的资质或者声誉存在瑕疵,那么无疑将直接影响到担保的效力以及其可靠性。
原告滥用或恶意申请保全,还可能对被告的声誉、经营等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若对担保财产的价值评估出现偏差,或者担保金额设定过低,都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无法完全覆盖损失。
若最终原告败诉,则保全措施被视为错误保全,被告的财产处分权将受到不应有的强制约束,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担保保全存在多方面的风险,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全面评估案件情况,审慎确定担保方式和范围,以尽可能降低潜在风险。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因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责任,因此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