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退伍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军衔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等)。
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基本工资。
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基本工资。
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基本工资。
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
标准:每服役满1年发放4500元。
增发部分:
获得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
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
计算方式:服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复员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
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
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计发。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
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退伍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
离队下月津贴:参照当月津贴标准领发。
离队下月伙食费:参照实际天数和原享受标准领发。
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军人职业年金:按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12%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12%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
医疗补助费: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分一、二、三等酌情发给医疗补助费。
以上是厦门退伍费的详细计算方式,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当年的政策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