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对涉案财产进行检查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
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通知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可能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进行某些行为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通常限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如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并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