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刑弼教是 明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该思想最早可追溯于《尚书·大禹谟》中记载的舜帝时期,皋陶担任司法官时提出的“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朱元璋为推行“重典治国”,将“明刑弼教”作为明代立法和司法活动的主要原则,并通过严酷的刑罚实现教化的目的。明代中叶的丘浚也对“明刑弼教”进行了新的阐释,肯定了刑罚存在的合理性,并认为刑罚和教化同等重要。因此,“明刑弼教”成为明清两代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