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下的仲裁时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如果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总结: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一年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则不受一年时效限制;若劳动关系已终止,则需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