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中,雇佣人因雇员的行为遭受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如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造成他人损害,作业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影响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地面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塌落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若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推定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在饲养动物过程中,若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因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相关责任方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情形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等相关条款规定。特殊侵权责任通常实行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加害行为及因果关系,加害人要免除责任需符合法定免责条款或证明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