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标准价:
1995年以前房改的,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1995年以后房改的,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购房对象: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主要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面积控制: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工龄折扣:根据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折扣率为0.9%。
职务或职称优惠:购房时可以根据职务或职称享受一定的优惠折扣。
购房补贴:允许职工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自愿选择购房补贴。
优惠贷款:允许职工以购房补贴或优惠贷款的方式购买原已购公有住房。
售后租金评估:建立公有住房售后租金评估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后,对其中的住房困难户或愿意享受补贴的职工由政府提供补贴。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征印花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减免: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