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刑是指 将应处的刑罚折换成较轻的刑罚。这一概念在清朝时期为宽大满人犯罪而采用,具体规定在《大清律例》中。根据该律例,旗人犯罪时,笞杖刑罚会按照一定数量进行鞭责,而军、流、徒等刑罚则可以免发遣,改为枷号。例如,徒一年者需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总徒准徒也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需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则根据具体距离逐等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成语中也有“变刑”一词,其含义为改变刑罚,通常用来形容法律的灵活性和公正性。这个成语强调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达到更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