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以下纠纷不可以仲裁:
这类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需要法院或政府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不适用于仲裁。
行政争议有其特定的行政处理程序,不属于仲裁的范畴。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纠纷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类纠纷有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一般的商事仲裁。
总结来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也有其特定的仲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