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的工资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员工在疫情期间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则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若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尤其是对于在家办公或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
若员工未获得应得的工资待遇,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的工资结算主要依据员工的实际劳动情况、企业的停工停产情况以及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保持充分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处理工资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