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案需要以下证据:
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等。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文件等。
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接受质证。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对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法医鉴定、物证鉴定等。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等所作的记录。
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转化为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如监控录像、录音资料等。
通过目击或者面对实物等方式,帮助确定罪行的真实性。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