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仲裁机构直接将仲裁法律文书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仲裁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将法律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法律效力。
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仲裁机构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仲裁机构通过邮局用快递寄送仲裁法律文书给受送达人。
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适用于受送达人不便直接接收的情况。
仲裁机构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送达。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并约定电子送达地址或号码的,可以采用此方式。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需预交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定天数(通常为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这些送达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确保仲裁法律文书能够有效传达给受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