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高速公路占地涉及一系列的程序和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修高速公路占地会根据占地类型予以补偿,最低0.16万元起。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每亩旱田1.3万元。
每亩水田2万元。
每亩菜田3万元。
每亩林地及其他用地0.64万元。
每亩道路、村民住宅等集体建设用地、工矿建设用地0.72万元。
每亩荒山荒地可以补0.16万元。
建议: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标准进行征地,确保合法合规。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积极参与征地过程,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若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