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是指 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缉令只能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发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通缉令。
具体程序如下:
只有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捕通缉犯。
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若需发布通缉令,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通缉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