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交警的现场处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复议:
首先,前往交警队进行初步审核,调看当时的违章相关信息及证据,如照片或录像,以初步确定是否符合复议的要求。
前往事发地附近的分局法制,提交复议所需的个人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证据(例如行路记录仪录像等)。
填写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供交通处罚书复印件2份及其他相关资料(如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
如果复议申请是代办的,代办人需要准备由事主授权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执勤民警现场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到当地交警支队法控处复议科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复议时,最好先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罚款的将会被收取滞纳金。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建议:
在申请复议前,确保所有相关证据和材料齐全,以便顺利进行复议流程。
如果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