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病假时长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员工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则可以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因此,员工在厦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请的病假时长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及实际工作年限而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员工需要凭借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病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