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常规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时,人民法院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具体操作是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通常是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2. 在报纸、电视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
3. 通过广播等方式向公众告知。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即基于公平原则,在受送达人无法获知诉讼文书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的方式使其知悉诉讼内容,从而产生法律上的送达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公告送达时,法院必须在案卷中详细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相关情况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