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具体来说:
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包括对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2.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尤其是关于农业生产和土壤质量的问题。
当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另外,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