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委托书应当到 公证处办理。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办理公证委托书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 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与委托书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
4. 委托书文本;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此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建议您在办理公证委托书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选择离自己较近的公证处进行办理,以节省时间和精力。如果需要线上办理,可以咨询当地公证处了解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