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 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具体报到地点如下:
如果吸毒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则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
如果在户籍所在地以外有固定住所,则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因此,社区戒毒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报到。如果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则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并且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