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结算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具体结算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工资结算时间一般为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但也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支付。对于离职员工,工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