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重要条件,这是由票据的基本属性和法律所规定的。以下是详细解释: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在完成票据记载事项并签章后,将票据交给持票人的行为。这一行为标志着票据行为的最终成立。
票据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件:
票据上记载事项必须完整,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
票据必须交付给持票人,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
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即票据行为的成立不受其基础关系(如买卖、消费、借贷等)有效性的影响。只要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书面法定记载并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其基础关系的有效性在所不问。
出票行为包括两个部分:
制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
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出票行为才算是最终完成。
综上所述,票据的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关键环节,它确保了票据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特点。票据行为人在完成票据记载事项并签章后,必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才能使票据行为最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