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应当到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
1.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2.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公证员需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可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需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签名。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公证处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