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住院病历至少保存 30年,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对于储存期限超过30年的住院病历,即出院日期在1994年12月31日前(包含12月31日)的住院病历,进行销毁处理。
建议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病历的保存和销毁,以确保患者的隐私权和医疗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