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以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为特征。
双方长期保持互派代办的关系。
双方通过正式外交代表机构以外的渠道保持外交接触。
原意为大使或公使不在任所时临时负责外交事务的外交代表,后在维也纳会议中被规定为等级最低的外交代表,相当于一国外交部向另一国外交部派出的使节。
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需要出具委托代理书,法定代理主要是指监护人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
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之间
管理当局和各部门经理之间。
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
委托方只有一个,而代理方不止一个
委托方不止一个,而代理方只有一个
委托方与代理方,均有多个
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代理的关系。
这些代办关系涵盖了从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到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以及法律上的代理关系等多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