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行为的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如下:
如果供卡人事先与上游犯罪分子共谋,提供银行卡帮助,并在转账过程中侵吞卡内资金,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的内部分赃问题,应当以共犯论处。
如果供卡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出售银行卡套件给上游犯罪分子“洗黑钱”,或者“黑吃黑”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可以构成盗窃罪,最高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如果供卡人事前就有欺骗和“掐卡”意图,那么“黑吃黑”行为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黑吃黑涉及帮助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洗钱,首先构成洗钱罪,私吞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盗窃罪。
如果供卡人出售银行卡套件给上游犯罪分子,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对于“黑吃黑”的行为,应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财产占有关系、取财手段、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予以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黑吃黑”行为的定性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和裁判结果,具体案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