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立公墓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程序。以下是详细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经营性公墓:私人可以申办经营性公墓,但审批非常严格,且很多地方已停止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公墓规划图及其他必要材料。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原则上只准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
选址不能在禁坟区内,如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
应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
经营性公墓:
1. 公墓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
2. 民政部门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根据总体规划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3. 初审同意后,报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审核。
4. 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汇集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报省民政部门。
5. 省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后可以兴办或扩建。
6. 公墓竣工后,由省民政部门和公墓所在地参与公墓建设审批的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发给《公墓服务证》。
公益性公墓:
1. 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所需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公益性公墓由兴建的乡、村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民政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导。
需要经过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初审,并需同级计划、土地、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同意,最终报省民政部门批复。
法律规定个人无法开发墓地,目前的公墓经营没有对个人开放。私人建公墓需严格的前置审批程序,且操作中审批程序相当严格。
如果墓地是新居,转让手续齐全,则是可行的,但需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私人建公墓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并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建议在进行相关操作前,详细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并了解最新的政策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