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是指在 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具体来说,共益债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的特点是,它们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并且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如果提前清偿某一发生于破产程序启动之后的债务对全体债权人有益,则可以突破对债权清偿顺位的一般限制,赋予其在破产程序中随时受偿的优先地位。
建议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共益债务的定义和范围,以便更准确地识别和处理相关债务,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