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合同是指 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牟取私利而非法勾结,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具有故意,即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但仍然选择进行这种行为。
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目的,即通过串通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必须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损害,如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因此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综上所述,恶意串通合同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确保合同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