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指 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种权利在破产法中具有特殊地位,因为即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那些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也不会被列入破产财产,而是优先用于偿还享有该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权。
别除权的主要特征包括:
别除权的基础是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等,这些权利在破产程序之外也可以行使。
别除权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对担保物行使权利,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满足。
别除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这些财产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或存在其他特别优先权。
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别除权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优先获得偿付,从而减少因公司破产而带来的损失。同时,别除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